16.11.05

小額賠償戰(上)

昨天陪一位朋友上小額賠償法庭。

事緣她原是我的鄰居,她因一些事情要提早搬走,
屋主最後提出租約可以提早一個月至七月卅一日結束。
她本身對這沒有問題,因為一年前簽下的屋契是一年為限,
難得早一個月還可怎樣。
故此她在五月卅一日已經離開波士頓,
她還是付了六月及七月的租金給屋主。

但問題出現了,在她走了的第二天,即是六月一日,
我已經看見有人開始進入她的那間房間工作,
無論怎樣看,都是裝修。
感到奇怪之下,打電話給她,發現她對這件事全不知情。

既然雙方同意屋契是去到七月卅一日為止,
所以原則上,她仍然是那裡的住客。
但屋主就看中她五月卅一日離開波士頓這一點,
卻私下找了裝修公司把房間翻新,
等八月約滿後可立即租出去給新房客。
我這位朋友當然大表不滿,
跟她的某律師親戚商量過後,決定發律師信控告屋主,
追討兩個月她不在波士頓的房租。

至於區區在下,由於在她離開後一直保管著那房間的鎖匙,
再加上我幫她拍了裝修前後的相片,
所以我就以類似證人身份出現,順道為這位朋友壯膽。

我這位朋友準備充足,提早半小時進入大樓。
想不到的是,屋主那邊的人比我們更早到。
結果在入口面前各至坐在一邊等著,等至兩點開庭時間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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